反垄断经济学——理论与政策
发布时间:2008-11-29|作者:唐要家栏目:学术专著点击:

内容提要

《反垄断经济学理论与政策》主要采用经济学的方法,在吸收20世纪90年代以来垄断经济学理论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力图全面、系统地阐释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执法经验和经典案例,对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目录

前言第一章 反垄断与反垄断经济法1.1 反垄断法及其早期发展1.2 反垄断经济学1.3 反垄断法律体系1.4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第二章 市场势力与社会福利2.1 垄断的福利损失2.2 垄断的效率收益2.3 垄断定价的限制因素2.4 市场势力可维持性第三章 市场界定与市场势力衡量3.1 市场界定3.2 市场势力衡量方法3.3 进入条件下市场势力衡量第四章 合谋4.1 合谋4.2 合谋的稳定性与维持机制4.3 合谋的反垄断政策4.4 行业协会合谋的反垄断政策第五章 纵向限制5.1 纵向限制的形式5.2 外部性与纵向限制5.3 不确定性、不对称信息与纵向限制5.4 品牌间竞争与纵向限制5.5 纵向限制的反垄断政策第六章 并购控制6.1 并购的形式6.2 横向并购6.3 纵向并购6.4 混合并购6.5 并购的反垄断控制政策第七章 价格歧视7.1 价格歧视的实施条件7.2 垄断市场价格歧视7.3 寡头市场价格歧视7.4 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政策第八章 掠夺性定价8.1 掠夺性定价的经济效应8.2 非法掠夺的构成要件8.3 掠夺性定价的检验规划8.4 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政策第九章 搭售9.1 捆绑与搭售9.2 搭售的效率效应9.3 搭售的策略排他效应9.4 搭售的反垄断政策第十章 拒绝交易第十一章 创新与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第十二章 网络产业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的实施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介绍

唐要家,1971年生,辽宁瓦房店人,浙江财经学院经贸学院副教授。2004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博士学位。2004~2006年在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做博士后研究。主要的学术研究方向是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近年来先后主持和参与完成多项国家级和省级课题项目研究,先后在《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动态》、《中国经济问题》、《经济管理》等国家级和省级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完成学术专著3部。

文摘

第一章 反垄断与反垄断经济法1.4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发源地,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和法律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和执法原则。美国反托拉斯法具有巨大的国际辐射力,现代各国的反垄断法基本规则大都与美国反托拉斯法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比如,目前已经建立反垄断法的主要国家如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其反垄断法都是深受美国的影响。欧盟作为目前最有成效的区域合作组织,其竞争法具有明显的跨国协调特征,主要服务于促进共同市场这一核心目标,尽管其借鉴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合理因素,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立法理念、政治体制和跨国协调的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仍保留了自己的特点,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反垄断法律体系。1.4.1 关国反托拉斯法美国是世界上反垄断法历史最悠久和法律体系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来自于普通法对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由于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①,法律的来源具有多元性。从总体上来看,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成文法,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三部基本法律以及对这些基本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法院审理各类案例所形成的大量判例以及由判例所一确立的各项法律原则;三是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各自或联合发布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司法指南。(1)成文法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以简洁的法律条款表明了美国政府对合谋和垄断化行为的反对态度,并确定了罚款、监禁等救济措施以及法院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谢尔曼法》有两个独立的条款:第一条是禁止所有有碍于贸易的合同、合并及合谋,它被用来打击诸如限价协议等公开合作行为。第二条禁止垄断企图,被用于打击诸如旨在排挤竞争对手的低成本定价之类的垄断化行为。l914年,美国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反垄断的经验,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